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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水利局 法制审核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更新时间:2020-11-11 15:23:26点击次数:2164次

县水利局

法制审核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好国家、省、市和县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法制审核人员及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局各股室法制审核人员及执法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局法制审核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法律法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县政府法制办编制的学习培训法律、法规材料、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到我局进行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岗位培训、自主培训。

(一)岗位培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岗位培训。所有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参加由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业务培训。

(二)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全局法制审核人员及执法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建立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及执法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执法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合格)的,调离执法岗位。

第九条  局水政监察大队支持鼓励执法人员取得法律学历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