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水利局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更新时间:2020-11-11 15:19:07点击次数:2191次
魏县水利局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专为执法人员配备的进行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便携式录音录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手持终端机等。
第三条 县水利局相关执法科室、局直属执法单位应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按照《邯郸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要求,我局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执行B类配备标准,即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新购设备需要列入政府采购的,应及时进入采购程序,确保按时配备到位。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第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要配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存储介质和供电设备,防止因电量、存储量不足导致执法记录中断。
第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要专人保管、专项使用,不得个人私用、出租出借或用于它用等。
第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