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19980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关于对魏县怡和祥河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2021-07-14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 环罚〔2021〕118号
魏州怡和祥河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MA0CE14F5Y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地 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町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耀峰
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魏环罚告字〔2021〕1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魏环罚听告字〔2021〕120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期限已过,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分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1、餐饮服务项目灶眼个数在10个以下;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3、未照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相关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千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邮政 户名: 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003558429900188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