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3912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魏政规〔2024〕4号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4-01-26

效力状态:有效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魏政20244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已经2024116日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

2024125


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河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集入市〔20231号)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通过出让、出租或将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以入股等形式与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等有偿方式入市交易收益总价款,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的资金。

第三条  魏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分配和使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既要维护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巩固农村政权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水平的可持续性;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尊重历史、尊重民意。

第五条  入市地块涉及原有农户承包经营权或其他使用权,需对其进行占地补偿的,每亩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  入市收益在分配和使用前,可用于以下支出:土地平整费用、地上附着物拆除费用、对原地上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等合理支出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剩余入市收益原则上全部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专账管理和“村乡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入市收益分配前应制定入市收益分配方案,入市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呈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备案入市收益分配方案包括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分配金额、分配对象等内容。入市收益分配方案实施前应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出让方式取得的入市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不低于40%的公益金;以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入市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不超过30%的公益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村修路、用电、用水、医疗保险等公益事业支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公益事业,严禁用于投资股市、民间借贷等高风险业务。

剩余收益部分可用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第十条  入市收益分配对象为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资金实行会计核算委托代理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拨入该村经济组织在委托代理服务平台的账户。无账户的,应增设专门账户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的支出,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入市收益分配工作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入市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分配工作相关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入市收益分配情况应同时纳入村务公开,定期公布,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入市收益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壮大集体经济的,鼓励成立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进行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规范建立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收益分配的份额比例,并对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入市收益,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由乡镇(街道)财政统一核算管理,可用于本乡镇(街道)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所获入市收益属物业、资产等非资金收益的,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分配的监管和指导,全面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的入市收益分配方案,重点审核收益分配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县财政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职责,加强入市收益分配利用的监督管理。防范纠纷,杜绝违规。 

第十八条  县审计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使用审计工作,及时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整改结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情节轻微的,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归还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  本细则2024125日起施行,有效期2024123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

第二十条  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文件链接:关于对《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