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3799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文号:魏政规〔2024〕1号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4-01-11

效力状态:有效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魏政规〔20241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在我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四河以内区域,即:玉泉河以东,益民河以北,民有渠以南,兴源河以西。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大气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有效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魏县人民政府

2024110


文件链接: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