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6-26239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称: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项目清单
文号:
主题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6-03-30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项目清单 | ||||
| 收费项目 | 土地复垦费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闲置费 | 不动产登记费 |
| 收费标准 | 5-20元/平方米 | 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别为5至15等,标准为每平方米112.6至37.6元。(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收费主体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计费单位 | 元/平方米 | 元/平方米 | 元/平方米 | 元/件 |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53号令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收费范围 | 魏县县域内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的土地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且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的。 | 魏县县域内 |
| 收费对象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 土地使用权人 | 不动产权利人 |
| 征收方式 |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税务部门征收,缴入地方国库。 | 开具非税电子缴款书,由不动产权利人扫码缴费,由非税部门缴入国库 |
| 减免规定 | 无 | 无 | 无 | 一、根据财税[2016]79号文件规定, (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税[2019]45号文件规定,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三、根据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052060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