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25237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称: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文号

主题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5-07-09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收费项目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标准5-20元/平方米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别为5-15等,标准为112.6-37.6元/平方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按照土地出让/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收费主体县审批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审批机关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计费单位元/平方米元/平方米元/平方米元/件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5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收费范围魏县县域内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的土地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且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的。魏县县域内
收费对象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权利人
征收方式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税务部门征收,缴入地方国库。开具非税电子缴款书,由不动产权利人扫码缴费
减免规定注:按上级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形,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根据财税[2016]79号文件规定,
 (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税[2019]45号文件规定,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2019年第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监督举报电话03103521326;03105206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