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6-26472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魏县彦伟香肠加工作坊销售不合格食品处罚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6-09-20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魏县彦伟香肠加工作坊销售
不合格食品处罚的公示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陈记香肠”,本局于2026年7月2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姜志军、李红刚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经营者:陈彦伟,名称:魏县彦伟香肠加工作坊,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4MAO9T4R***,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野胡拐乡东红庙村,经营范围:肉食,预包装食品、加工、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6年7月9号我局接到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广平县平固店镇雨松鲜肉店(陈记香肠)的检验报告NO:邯检(S)字(2026)第(T0598)号移送函,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6年7月9号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将此案交由魏县沙口集分局办理,魏县沙口集分局指定姜志军,李红刚二人进行调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9号对当事人的香肠加工作坊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该批次“陈记香肠”。执法人员依法向魏县彦伟香肠加工作坊(陈**)送达了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广平县平固店镇雨松鲜肉店(陈记香肠)的检验报告NO:邯检(S)字(2026)第(T0598)号移送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于2026年07月22日对该香肠加工作坊的负责人陈彦伟进行了询问,查明了该批次“陈记香肠”的销售事实经过。
经调查,这批“陈记香肠”是2026年6月13日加工做好的,因为夏季天气比较炎热,一共加工了100公斤,次日早上拉到魏县沙口集新发地市场进行销售,这批“陈记香肠”销售了三天才销售完,因没有建立销售台账,顾客有时现金支付,有时微信转账所以
无法具体统计销售到了什么地方。该批香肠销售完后共获利300元,截止立案查处时已没有剩余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检验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二: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三:该商户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陈记香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处理意见及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上缴国库。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