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25123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关于魏县东北沟帮子熏肉销售不合格皮冻食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5-07-02

关于魏县东北沟帮子熏肉销售不合格皮冻食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于2025年2月25日对东北沟帮子熏肉魏县店(祝**销售的皮冻进行了监督抽检,委托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3月20日该公司出具了No:GTJ20250240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24日,县局食安办将此案资料交由魏州分局进行调查。东北沟帮子熏肉魏县店(祝**)涉嫌销售不合格皮冻的行为,我局于 2025年3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冯**、张**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男,汉族,身份证号:13043419850121****,当事人于2016年03月01日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东北沟帮子熏肉魏县店(祝**)(以下简称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4MAKT053M,经营场所:魏县开元路路南,经营范围:凉拼、熟食、卷烟、雪茄烟、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1304340015495,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2025年2月25日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时的该批次皮冻。执法人员依法向东北沟帮子熏肉魏县店(祝**送达了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GTJ20250240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于2025年3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祝**进行了询问,查明了该批次皮冻的购销事实经过。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3日从邯郸市邯山区金方食品批发门市购进皮冻60公斤,进价每公斤20元,货值金额1200元。销售价每公斤25元,销售金额1500元,获利300元,截止立案查处时已销售完,其中包括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2月25日抽检时购买的皮冻1kg。当事人称其在采购皮冻已查验供货者邯郸市邯山区金方食品批发门市的营业执照,并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付款记录,说明了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检查情况;

3、供货者邯郸市邯山区金方食品批发门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票据复印件付款记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祝**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6、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GTJ202502402检验报告一份。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销售不合格皮冻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皮冻时,已查验供货者邯郸市邯山区金方食品批发门市营业执照,当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上述证据及进货票据,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东北沟帮子熏肉魏县店(祝**免于处罚。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