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25116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关于魏县每日生鲜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5-07-02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魏县每日生鲜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于2025年2月20日对魏县每日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检,委托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3月19日 该检验中心出具了No:GTJ20250193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24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交由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将此案资料交由魏州分局进行调查。魏县每日生鲜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我局于 2025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申**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常**,女,汉族,身份证号:13043419640827****,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魏县每日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4MACNXG1P4L,经营场所:魏县东壁西路153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鲜蔬菜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水果零售;水产品零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YB21304340012830。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鲜菜销售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2025年2月20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时的该批次生姜。执法人员依法向魏县每日生鲜超市送达了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GTJ202501936号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对当事人常**进行了询问,查明了该批次生姜的购销事实经过。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9日从魏县新发地市场商户段**生姜大蒜批发店购进生姜20公斤,进价每公斤3.6元,货值金额72元。销售价每公斤6元,销售金额120元,获利48元;截止立案查处时已销售完,其中包括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2月20日抽检时购买的生姜3公斤。当事人称其超市在采购生姜时已查验供货者段**的营业执照,并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进货票据复印件,说明了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检查情况 ;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3、供货商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该批次生姜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经营者常**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生姜时,已查验供货者魏县新发地市场段**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和进货票据并留存复印件。当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上述证据及进货票据,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魏县每日生鲜超市免于处罚。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