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24866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关于魏县多客宜家鲜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5-04-02

关于魏县多客宜家鲜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魏县多客宜家鲜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魏县多客宜家鲜生活超市(苗*敏)销售不合格生姜一案,于2024年121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敏,身份证号1304341986010

7****,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车往镇北仓口1262022年10月13日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为:名称:魏县多客宜家鲜生活超市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21013日,经营者:苗丽敏,经营场所:邯郸市魏县车往镇车西25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水果蔬菜、日杂百货、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4MABYYM69502023年3月14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见证据卷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于2024年11月24日对魏县多客宜家鲜生活超市(苗丽敏)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检,委托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12月5日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GTJ20241969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含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0日邯郸市局将此案移交县局办理,县局食安办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指定回隆分局调查处理此案2024年12月9日,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后我局对该案予以立案2024年12月10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魏县多客宜家鲜生活超市(苗*敏)(以下称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1122日,从魏县兄弟生姜大蒜批发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生姜1包,共计10公斤,进价每公斤5货值金额50。截止立案查处时已全部售完,其中包括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9日抽检时购买的生姜5.09公斤当事人称在采购生姜时,已查验供货者魏县兄弟生姜大蒜批发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并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说明了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3涉案生姜的供货者魏县兄弟生姜大蒜批发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敏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6、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GTJ202419693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确系不合格产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在采购生姜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供应者营业执照生姜的进货票据,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