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667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称:对政协魏县第九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14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文号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

发布日期:2018-07-12

对政协魏县第九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14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是否同意公开:是

魏国土建议字〔2018〕第6


对政协魏县第九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14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县教育局:

连俊华委员提出的关于抓紧处置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的提案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2017年66日,我县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政府召开了全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制定了《魏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工作任务。

201775日开始,我局委托两个作业单位共184人在全县21个乡(镇)同时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推进当中。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产权属明确,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工作力度,尽快为农村学校登记发证。

魏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如下: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如下: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018年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