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22020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名称: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的紧急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2022-10-17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落实《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的紧急通知
社会各界:
按照《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我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污水处理费;2、生活垃圾处理费;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022年9月30日
附件1: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的紧急通知
附件2: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附件1
关于落实《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的
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是今年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是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的举措。为按时将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政策。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公布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的栏目中,向社会公开《公告》内容。督促缓缴清单涉及的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公开政策,制作制式告知书,书面告知办理相关事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建立缓缴台账。督促涉及的执收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间要求落实政策。特别是建立缓缴专项台账,记录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性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缴金额,缓缴金额。
三、按时统计上报。涉及执收单位要每月将缓缴工作情况和专项台账,报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每月统计一次缓缴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邯郸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处
2022年9月29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