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806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名称:魏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主题分类: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2019-10-24

魏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魏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含异地商会)、社会服务机构、非公募基金会的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负责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与核对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城乡社区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负责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负责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负责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负责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负责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全县社会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大、县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负责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六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拟订全县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机关文电、督查督办、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书档案管理及会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民政行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负责工勤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定申报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负责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等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和省、市、县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低保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负责全县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与核对;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查协调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乡镇的信息查询工作;负责城乡低保信访举报的受理及复核工作;协助开展城乡低保数据统计工作;对各乡镇低保核查认定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三)社会事务股。负责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提出县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政建设。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组织、指导乡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拟订全县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县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参与拟订全县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办法,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全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处理全县殡葬事务。指导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火化证、骨灰安放、婚姻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制订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拟订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者服务规范和标准,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负责落实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共10名。

股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魏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魏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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