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6-26304
发布机构: 魏县法制
名称:魏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转发《邯郸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2026-06-12
魏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关于转发《邯郸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单位、:
现将《邯郸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魏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11月27日
邯政执监发〔2025〕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的
通 知
市直各执法部门,各县(市、区)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政法统战办公室、冀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开区、冀南新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夯实我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制度基础,邯郸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立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邯郸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11月24日
邯郸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邯郸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行政检查职权设定
(一)行政检查定义。本指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本指引所指行政相对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二)行政检查类型。行政检查的类型包括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按照法定职权对本系统、本领域的监管对象实施的主动行政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市场经营主体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上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
(三)行政检查主体。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四)行政检查原则。行政检查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规范、合理适当、公正文明、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客观必要、无事不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服务,更多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监管方式,减轻市场经营主体负担。
(五)行政检查方式。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通过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的行政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对经营主体开展的行政检查。
二、行政检查行为规范
(一)规范执法人员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二)规范行政检查用语。行政检查全过程应严格遵循《河北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准则》(附件1)要求,做到用语文明、规范、得体。应清晰、礼貌表明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询问情况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文明得体;要求提供材料时应明确范围并说明依据;检查结束后应当场告知初步检查情况。
(三)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经营主体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经营主体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经营主体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经营主体,不得强制经营主体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经营主体,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三、行政检查组织重点
(一)梳理行政检查事项。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梳理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二)设置行政检查频次。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单位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实际需求以及检查对象的风险程度等因素,科学确定每个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检查次数上限。除应急、消防等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不受日常检查频次上限限制外,其他领域日常检查频次一般不超过两次,依据法律法规对检查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日常检查与本级政府安排部署的专项检查,频次合计不得超过《河北省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附件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经营主体申请等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多个检查主体需要对同一经营主体进行检查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开展联合检查,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三)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每年12月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方式以及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等内容。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的制定参照《邯郸市行政检查计划编制工作规则(2026年)》(附件3)。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开展的,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抽查计划。
(四)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部署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必须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时需一并报送专项检查计划及相关说明。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不计入行政检查频次。
四、行政检查实施步骤
(一)履行检查审批手续。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说明被检查经营主体名称、检查任务来源、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执法人员数量等内容,经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原则上一事一批,高频、量大的可以批量审批,但应当在审批时附详细清单;原则上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二)告知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经营主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检查时间及地点、行政检查法律依据、行政检查内容及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并送达被检查经营主体。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口头通知,并及时报告和补办手续。需要抽样(采样)的,应当制作《抽样(采样)通知书》并送达经营主体。
(三)回避申请处理。被检查经营主体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认真审查,报单位批准后,告知经营主体是否同意回避申请。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口头告知并作记录,但要求书面送达的,应当制作《回避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经营主体,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行政检查。经营主体对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应当保障其救济权利。
(四)规范开展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鼓励行政执法人员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入企检查应当使用“邯郸执法”软件,严格落实“扫码入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记录行政检查过程。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根据需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六)告知行政检查结果。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经营主体。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检查结果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通过信息平台统一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查询途径。
(七)妥善处置违法行为。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告知经营主体违法行为事实,并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告知改正标准及依据;需要立案查处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并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裁量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了之”,对问题突出的案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八)加强企业评价。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指导市场主体通过“邯郸执法”平台“企业评价”模块对本次行政检查行为文明执法情况进行“好差评”。
五、行政检查归档备案
(一)检查文书材料归档。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并制作案卷,检查过程同步音像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应当一并归档,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准确。
(二)检查文书制作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行政检查文书,原则上均应使用司法部统一制定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也可根据各业务领域实际情况参照基本格式文本,进一步完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
附件:1.河北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准则
2.河北省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3.邯郸市行政检查计划编制工作规则(2026年)
附件1
河北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准则
行政执法是政府履行法定责任、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廉洁自律,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一、依法依规执法。开展行政执法必须于法有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定权限及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严禁违法执法、越权执法,严禁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开展委托执法,严禁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确保执法主体人员合法。开展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非法定主体执法,严禁无证执法、借证执法、不亮证执法等行为,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辅助人员单独开展行政执法。
三、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禁干扰市场主体经营,严禁漠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禁执法不作为、慢作为、选择执法、重复执法、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等行为。
四、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现象,切实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严禁违规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禁超出中央和省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范围收费。
五、依法公正实施罚款。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严禁乱罚款,严禁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严格执行罚缴分离,严禁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
六、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开展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合理确定检查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标准、程序,严禁乱检查。除特殊情形外,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必须执行扫码入企相关规定。
七、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坚持适当性原则;严禁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扩大实施范围、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法定期限,或者实施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查封、扣押、冻结。
八、依规开展异地执法。开展异地执法要严格遵守有关层级管辖和地域管辖等规定,严禁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维护执法秩序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履行执法职责。对违法行为,该立案的要立案、该查处的要查处,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禁对企业和群众诉求该管不管、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查不结、拖延执行。
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深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禁不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严禁不按规定对行政执法活动做记录或者制作不规范的记录,严禁不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十一、遵守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合法、全面调查取证,严禁钓鱼执法,严禁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严禁未经充分调查即作出行政决定。
十二、规范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所记载的案卷材料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字迹清晰,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应当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严禁任何形式的案卷造假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真实可靠。
十三、落实告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违规损害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十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偏私、不歧视,严禁区别对待当事人,严禁在行政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十五、正确使用裁量权。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确保行政执法裁量尺度公正合理,严禁类案不同罚,严禁该宽不宽、该严不严、过罚不当、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十六、综合考虑执法因素。开展行政执法应当综合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同类案件处理方式等情况,依法选择必要的行政执法措施,坚决杜绝该罚不罚、以罚代管、只罚不管、一罚了之。
十七、保障相对人人身权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障相对人人身权益,严禁生硬照搬法条,严禁粗暴执法,严禁非法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严禁对相对人实施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十八、保障相对人财产权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法治素养和执法技能,严禁损毁相对人生产经营工具及其他财产。
十九、遵守各项纪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严禁领导干预,严禁办人情案,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托人、中间人的财物,严禁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严禁以权谋私向企业和群众进行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费用或者要求其提供服务等行为。
二十、规范着装仪容。配发制式执法服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严禁转借、出租或者私自买卖制服,严禁将制服与便装混穿混搭,严禁违规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维护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十一、规范行为用语。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行为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严禁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严禁使用侮辱性、欺骗性、挑衅性、训斥性、歧视性、敷衍性语言,严禁处理执法问题时态度蛮横、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行为过激,确保行政执法的文明性和亲和力。
二十二、遵守保密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禁侵害群众个人信息权益,严禁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个人隐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附件2
河北省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序号 | 单位 | 频次上限 |
1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 |
2 | 河北省教育厅 | 1 |
3 |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2 |
4 |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2 |
5 | 河北省公安厅 | 12 |
6 | 河北省民政厅 | 2 |
7 | 河北省财政厅 | 1 |
8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1 |
9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 4 |
10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2 |
11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8 |
12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8 |
13 | 河北省水利厅 | 3 |
14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12 |
15 | 河北省商务厅 | 5 |
16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10 |
17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18 |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 12 |
19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20 |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 2 |
21 | 河北省体育局 | 1 |
22 | 河北省统计局 | 1 |
23 | 河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5 |
24 |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3 |
25 | 河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2 |
26 | 河北省国家保密局 | 1 |
27 |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河北省版权局) | 2 |
28 | 河北省宗教事务局 | 2 |
29 | 河北省档案局 | 3 |
30 | 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8 |
31 |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6 |
32 |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 4 |
33 |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 2 |
34 |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 2 |
35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4 |
36 | 河北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 1 |
37 |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北省消防救援局) | 2 |
38 |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 12 |
39 | 河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 12 |
40 | 河北省冀中公安局 | 12 |
附件3
邯郸市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编制工作规则
(2026年)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单位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实际需求以及检查对象的风险程度等因素,在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方式以及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等内容。日常检查频次可参照市直各行政执法领域检查范围、内容及频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发展改革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节能和资源环境领域:钢铁、焦化、电厂、化工、水泥等能源消费量5000-50万吨(市)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量10000吨以下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审批)。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供电公司。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领域: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四)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粮食储备,收购,销售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
二、教育领域(日常检查上限1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检查主体:邯郸市教育局;检查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检查事项:年度办学情况(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检查对象:民办中职学校;检查频次:1次/年;检查方式: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核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
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监控化学品管理:对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实施监督检查。
(二)民爆行业: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进行行政检查。
四、民族宗教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五、公安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易制毒化学品领域: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购买的监管、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监管,对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监管、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监管。
(二)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领域:歌舞娱乐、游戏游艺场所检查、机动车维修业检查、典当业检查、废旧金属收购业检查、公章刻制业检查、旅馆业检查。
(三)保安服务业领域: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内容检查、保安员资质检查、保安培训内容检查、保安培训单位备案检查、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检查、保安服务公安的检查。
(四)重点场所、部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领域:对重点目标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抽查。
(五)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检查。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检查。
(七)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八)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对动物保护、科研单位的监督、对营业性射击场的检查。
六、民政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进行行政检查。
(二)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和经营进行行政检查。
七、财政领域(日常检查上限1次)
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日常检查上限1次)
对监管的用人单位进行日常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对书面材料审查为A级和B级的单位0次,C级的为1次。
九、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测绘行业:测绘资质持证企业。
(二)非煤矿山行业:非煤矿山企业。
(三)地勘行业:地勘单位(企业法人)。
(四)土地估价行业:土地价格评估企业。
(五)城乡规划编制企业: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的企业。
(六)零售行业:销售登载地图产品的企业(含书店)。
(七)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生态环境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生态环境领域按照行政检查结合信用和绩效等级分类等因素按照差别化进行监管,涉企行政检查次数限制性清单(包含:0次、1次、2次)。A级和绩效引领企业0次;B级、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评为优的1次,C、D级及以下企业为2次。
十一、住建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建筑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市场中介机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施工检测)、勘察设计单位。
(二)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保障性住房管理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
备注:以上均为正常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不含长期停产企业。
十二、城市管理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城镇供水、用水行业:供水、用水企业(二次供水企业)。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排水、污水处理企业。
(三)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行业: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企业(末端处置和消纳)。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业:建筑垃圾处置企业。
(五)燃气经营行业:燃气经营企业。
(六)供热用热行业:供热用热企业。
十三、交通运输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主要监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包括:道路运输客运经营企业,道路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的企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企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从事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养护工程的企业,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市属监管的公路新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年度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四、水利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河道管理与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单位、采砂企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办证企业)、涉河活动单位。
(二)水资源管理监督:市级监管的取用水户。
(三)水土保持:生产建设单位(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
十五、农业农村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对涉及种子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经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采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拖拉机驾驶培训、农机维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种子、农药、肥料、畜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屠宰、农机、渔业等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持有的《营业执照》明确为法人的机构列入“行政检查限制性次数清单”,农业农村部门进入持有《营业执照》的法人机构进行执法活动时均需进行扫码。
依据本地区涉及监管行业的企业数量以及企业经营状态、综合信用评价、监管执法信息、投诉舆情等要素,明确日常检查1次、2次的企业,结合实际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十六、林业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对涉及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活动的主体,在集贸市场外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主体,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主体,森林和草原防火主体及涉木单位,持有的《营业执照》明确为法人的机构列入“行政检查限制性次数清单”,林草部门进入持有《营业执照》的法人机构进行执法活动时均需进行扫码。
依据本地区涉及监管行业的企业数量以及企业经营状态、综合信用评价、监管执法信息、投诉舆情等要素,明确日常检查0-2次的企业,结合实际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十七、商务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预付卡行业。市域内集团卡、规模卡发卡(售卡)企业;
(二)报废车行业。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汽车销售行业。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二手车行业。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活动的企业。
(五)成品油行业。成品油经营企业。
(六)拍卖行业。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
十八、文广旅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文化行业: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二)旅游行业:旅行社;
(三)广电行业:从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企业。
十九、卫生健康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中,以医疗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登记证书为首要认定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等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明确持有《营业执照》的医疗机构等单位列入“行政检查限制性次数清单”,卫生健康部门进入持有《营业执照》的医疗机构等单位进行执法活动时均需进行扫码。主要包括:1.医院(企业);2.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企业);3.采供血机构(企业);4.宾馆、旅店、招待所(企业);5.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企业);6.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企业);7.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企业);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企业);9.商场(店)、书店(企业);10.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企业)、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单位。
职业卫生领域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行业领域,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甲类、乙类、丙类,依法据实确定执法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执法。
二十、市场监管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为科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频次,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求,确定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限制性清单划分标准如下:
(一)年度检查为零次: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规上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其中新设立企业除外。
(二)年度检查为一次:除第一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企业。
(三)年度检查不超过两次: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重要工业产品等重点监管领域企业。
上述企业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对检查频次有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此划分标准基础上,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企业实际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整。
二十一、体育领域(日常检查上限1次)
主要监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目前主要包括: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游泳、潜水和攀岩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相关项目。
二十二、统计领域(日常检查上限1次)
检查对象: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二十三、国防动员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对从事人防工程相关工作企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设备生产企业、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企业。
(二)应企业申请进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专项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企业服务等事项不受频次限制。
二十四、金融监管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地方金融领域按照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求,结合全市地方金融组织分类评级情况开展分类监管,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2次,其中,评为A级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为0次,评为B级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为1次,评为C、D、E级及以下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为2次。
二十五、医疗保障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以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登记证书为首要认定依据,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明确持有《营业执照》的定点医药机构列入“行政检查限制性次数清单”,医保部门进入持有《营业执照》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执法活动时均需进行扫码。
(一)市本级监管单位
二级以上医院(企业);药店(公司、门诊保障药店)。
(二)县(市、区)监管单位
一级及以下医院(企业);定点药店(公司)。
二十六、邮政管理领域(日常检查上限2次)
(一)对邮政企业:检查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义务履行情况、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邮政基本业务资费执行情况、邮票印制情况、邮票销售情况、仿印邮票图案情况,每年限1次。
(二)对快递企业:检查快递市场准入情况、快递服务质量情况、快递市场秩序情况,每年限1-2次。
(三)对邮政、快递企业:检查执行寄递安全规定情况、落实生产安全制度情况、保障信息安全情况、应急处置和维护稳定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每年限1-2次。
邯郸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11月24日印发 |
魏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转发邯郸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1)(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