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6-26450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魏政字〔2026〕56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26-08-13
魏政字〔2026〕56号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邯郸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县政府2026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保留的县政府规范性目录,以及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23件,废止3件,宣布失效6件,拟修改3件。
二、未列入保留、修改目录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1.保留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魏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1日
附件1
保留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26年6月30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1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劳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 魏政字〔2015〕123号 |
2 |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魏政办字〔2015〕61号 |
3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魏政规〔2019〕1号 |
4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魏政规〔2019〕5号 |
5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魏政规〔2020〕9号 |
6 | 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 魏政规〔2021〕3号 |
7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规范房地产领域秩序的通告 | 魏政规〔2022〕1号 |
8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魏政规〔2022〕2号 |
9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 | 魏政规〔2022〕4号 |
10 | 《魏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 魏政规〔2022〕5号 |
11 | 魏县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服务管理办法 | 魏政规〔2022〕6号 |
12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 魏政办规〔2022〕1号 |
13 | 《魏县县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 魏政规〔2023〕3号 |
14 | 《魏县农村公路管理实施细则》 | 魏政规〔2023〕5号 |
15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供热设施规范用热秩序的通告 | 魏政规〔2024〕6号 |
16 | 魏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魏政规〔2025〕1号 |
17 | 魏县主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 魏政办规〔2025〕1号 |
18 | 魏县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魏政规〔2025〕2号 |
19 | 魏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魏政办规(2026)1号 |
20 | 魏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 魏政办规(2026)2号 |
21 | 魏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魏政办规(2026)3号 |
22 | 魏县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 魏政办规(2026)4号 |
23 | 魏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 魏政办规(2026)5号 |
附件2
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理由 |
1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农业水价改革项目区精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魏政字〔2016〕36号 | 文件中工作任务已完成 |
2 | 《魏县停车场管理办法》 | 魏政规〔2022〕3号 | 该文件所规制的全部管理内容均已纳入上级现行制度体系,文件条款与上级新规大量重合,部分管理标准、监管要求与现行上位规定存在不一致。 |
3 | 《魏县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 魏政规〔2023〕1号 | 该文件所规制的全部管理内容均已纳入上级现行制度体系,文件条款与上级新规大量重合,部分管理标准、监管要求与现行上位规定存在不一致。 |
附件3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理由 |
1 | 魏县人民政府禁止德政镇王刘庄个人建房的通告 | 魏政规〔2019〕4号 | 过有效期 |
2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魏县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 魏政规〔2020〕6号 | 过有效期 |
3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牙里故道(漳河故道)魏县段管理范围的通告 | 魏政规〔2020〕8号 | 过有效期 |
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发包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 魏政规〔2021〕4号 | 过有效期 |
5 | 《关于县城区域内禁止个人违规建房的通告》 | 魏政规〔2023〕2号 | 过有效期 |
6 | 《禁止大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驶入县城区的通告》 | 魏政规〔2023〕4号 | 过有效期 |
附件4
拟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内容 | 修改依据 |
1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魏政规〔2020〕1号 | 通告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效 |
2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魏政规〔202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燃煤供热锅炉并组织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未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四)未在要求期限内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 |
3 |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魏政规〔2026〕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或者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由生态环境、海事管理、渔业渔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