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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2021版)试行

更新时间:2021-05-31 14:48:54点击次数:19650次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类,8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0项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2项


1

1

价格认定


2

2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6项


3

1

争取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筛选上报


4

2

以工代赈项目的组织申报


5

3

价格争议调解


6

4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


7

5

价格成本监审


8

6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类,8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价格认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务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2010年4月13日);《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冀价认字【2007】8号;《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2010年12月10日)。

1.受理责任:提出机关应当提交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提交与价格标的有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符合要求的,组织价格认定人员对认定标的现场查看、拍照、登记等,根据价格认定有关规定,进行市场调查,并进行测算。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测算出具结论书,进行送达到提出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2.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邯郸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受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县发改局对口科室受理验收申请。

2、验收:联合竣工项目相关部门,对对口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4、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5、未按照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类

争取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筛选上报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邯郸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上级发展改革委要求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召开专家论证会、联合审查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出具项目申报文件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4、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5、未按照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类

以工代赈项目的组织申报

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规【2017】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上级发展改革委要求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召开专家论证会、联合审查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出具项目申报文件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4、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5、未按照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类

价格争议调解

县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办字【2010】130号                《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方案》冀价认字【2010】6号

1.受理责任:当事人应当提交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当提交与价格标的有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价格调解申请书,符合要求的,组织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争议标的现场查看、拍照、登记等,根据价格认定有关规定,进行市场调查,并进行测算。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测算出具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进行送达到提出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2.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或者价格调解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类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冀商商改字[2008]37号《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

1、检查责任: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度审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年检;

2、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组织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类

价格成本监审

县发展和改革局

1.《价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全文)

1.书面通知责任: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鉴赏的要求等内容。
  2.资料初审责任:按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不完整的限期补充。
  3.实地审核责任: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4.出具成本监审报告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未开展成本监审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类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

1.《价格法》第十九条
  2.《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全文)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7号令)(全文)
  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政调〔2017〕202号)(全文)

1.价格调查责任: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2.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责任。
  3.听取意见责任: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
  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
  4.合法性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程序是否合法等事项。
  5.集体审议责任:定价事项由会议集体审议。
  6.制定价格决定责任:执行上述程序,需要制定价格的,作出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
  2.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编辑: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