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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6-09-03 16:44:08

魏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2026年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

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 现将2026年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申报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报单位和计费标准

( )申报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 、企业、事业 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残联”)申 报本单位202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联审核结束后,用人单 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 金”)。

(二)计费标准。 残保金实行按年缴纳。残保金缴纳额按上年度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 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 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无需缴纳残保金, 但仍需要履行申报程序。

(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 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 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每月实际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年度 内实际经营月数

(四)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  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 资总额÷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

   安排1名及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2026年3月1日至 2026年10月31日向残联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 )审核方式。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分为线上网办 和线下窗口办理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1. 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可通过PC 端登录“河北政 务服务网”→选择“法人办事”→选择“按主题分类”→ 点击“年 检年审”→ 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办理 点击“在线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注:用人 单位需要注册才能登录)

2.窗口办理(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指定的残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二)用人单位需提交的资料。

1.网上办理(全程网办)。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 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申报材料窗口办理(现场办理)需提供:(1)加盖公章的申  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从河北政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  网认证事项下载)原件1份;(2)残疾职工的入职在编证明或劳动  合同(复印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劳务  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份);(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职工上年度养  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  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各1份,系统未能数据比对成功的用户需提供)。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于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向税务部门 集中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申报缴 纳残保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表》,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 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确认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 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完整性负责,不需再到所属残联办理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 年平均工资、应缴残保金等数据(不含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复核。

我省行政区域内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由省内总 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并申报缴费。

四、减免政策和注意事项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以“申 报即享”方式延续实施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 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 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我省继续实行“免申即享”方式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 的,由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不得重复计算。

(三)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 效,向残联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完成后,可在 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联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 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

(五)2026年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 政策变化另行通知。

(六)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联咨询残疾人按比例 就业情况审核相关事宜;自集中征期开始后,用人单位可向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办税服务窗口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 宜。

联系电话:0310-362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