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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164号
时间:2023-10-12 10:15:10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3116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7186时许,在魏县天安大道第一中学西边路边,韩xx让外甥王xx开车别停崔xx,导致崔xx骑电动车摔倒,电动车车框变形,崔xx右腿膝盖有淤青。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8-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