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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司法局关于印发魏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8-23 15:33:04

魏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魏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魏字〔202312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落实《邯郸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邯司字〔20231),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的各部门是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要明确起草机构、公文办理机构和合法性审查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程序,进一步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法律法规依据、授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公 文种类等详细清单。

二、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严格按照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涉 及企业和特定行业、群体利益的文件,应征求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有效期制度进行明确标注;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要求抓好落地落实;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及时进行备案、主动接受审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时,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减少文件数量,压减文件内容,便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办事。属于部分修改的,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要规范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及历次修改的机关、修改日期);属于重新制定的,在文尾标注需废止的原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题注情况。

三、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其他单位、机构,如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县税务局、县气象局等实行国家和河北省双重管理或者国家垂直管理的驻魏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县政府 (径送县司法局)备案。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魏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魏县司法局

2023823

 

 

 

 

 

 

 

 

 

附件

魏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魏县人民政府

2.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魏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3.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4.魏县教育体育局

5.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6.魏县公安局

7.魏县民政局

8.魏县司法局

9.魏县财政局

10.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魏县交通运输局

15.魏县水利局

16.魏县农业农村局

17.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8.魏县卫生健康局

19.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魏县应急管理局

21.魏县审计局

22.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3.魏县统计局

24.魏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25.魏县行政审批局(魏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6.魏县医疗保障局

27.魏县残疾人联合会

28.魏县乡村振兴局

29.魏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0.魏县魏城镇人民政府

31.魏县东代固镇人民政府

32.魏县棘针寨镇人民政府

33.魏县德政镇人民政府

34.魏县沙口集镇人民政府

35.魏县野胡拐乡人民政府

36.魏县仕望集镇人民政府

37.魏县北皋镇人民政府

38.魏县前大磨乡人民政府

39.魏县院堡镇人民政府

40.魏县双井镇人民政府

41.魏县南双庙镇人民政府

42.魏县大兴庄镇人民政府

43.魏县大马村乡人民政府

44.魏县边马镇人民政府

45.魏县牙里镇人民政府

46.魏县张二庄镇人民政府

47.魏县车往镇人民政府

48.魏县北台头乡人民政府

49.魏县泊口镇人民政府

50.魏县回隆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