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界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日期
文件全文
公告日期
审批意见
魏审批环表〔2023〕10号
2023年4月12日
见附件
4月12日—4月14日
通讯地址:魏县魏州东路58号行政审批局环保城管股 电话:0310-3513036
梨乡大街批复(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