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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魏行复决字〔2022〕10号
时间:2022-10-24 09:39:18

魏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魏行复决字〔202210

申请人:XX,男,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住魏县XX镇XX北村XXX号

被申请人: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  职务:局长

地址:魏县北环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324日作出的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328日向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认定“2022年2月1日9时许,姚XX和本村王XX在邻居姚XX家因故口角后发生打架,姚XX被王XX殴打致轻微伤”,而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上述事实认定及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第一,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双方发生“打架”的原因、过程、过错方未查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姚XX和本村王XX在邻居姚XX家因故口角后发生打架”,即姚XX因故与王XX产生矛盾发生“打架”,而双方因何矛盾、何人首先引起“打架”以及“打架”的过程并未查明,即本案的责任过错并未查明。同时,姚XX所受伤害结果是否系因申请人王XX所引起并无充分的证据。本案客观事实是,姚XX因自身原因对申请人王XX积怨已久,长期通过信访上访的方式恶意诽谤申请人。2022年2月1日,姚XX与王XX在邻居姚XX家遇到,姚XX借机对王XX再次辱骂侮辱并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在此过程中申请人王XX保持应有的克制,然而姚XX借机对王XX大打出手,并因此导致申请人王XX手部严重骨折住院,姚XX系主要责任过错方。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查明,致使事实认定及处罚决定错误。第二,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处罚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同时,我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条规定:“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第十一条规定:“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助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第二十四条规定:“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而本案中,2022年2月1日,申请人王XX被姚XX殴打致伤手部严重骨折并入院治疗,申请人前往医院治疗后于当日便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并多次申请要求进行伤情鉴定,但被申请人始终未告知及同意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而申请人王XX伤情结果是本案处理的重要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未查明申请人被姚XX殴打受伤程度、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情况下,作出本案处罚决定,完全错误。第三,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处罚决定书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即“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作出本案处罚决定书,而前文已述,申请人并未无故单方恶意殴打姚XX,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案起因及责任过错方在姚XX,被申请人在未查明案件事实,未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未对姚XX进行任何处罚的情况下,单方对一定程度上属于受害人的申请人王XX作出本案处罚决定书,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因王XX不服我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现答复如下:一、王XX殴打他人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2月1日9时许,魏县XX镇双北村姚XX和本村王XX在邻居姚XX家因故口角后发生打架,姚XX被王XX殴打致轻微伤。该案有报案笔录,王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拍摄视频,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二、对王XX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2022年3月2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三、王XX复议申请书提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受案、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对违法行为人王XX的处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对王XX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维持原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日9时许,申请人王XX和本村村民姚XX在邻居姚XX家因故口角后发生打架,造成姚XX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22年3月2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姚XX的伤情鉴定有重新鉴定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被申请人开展了受案、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后于2022年3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魏公(南)行罚决字[202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另查明:姚XX,出生日期:1961年3月19日。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王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拍摄视频,伤情鉴定文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报案笔录,王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拍摄视频,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已能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案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调查、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告知等程序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予以维持。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