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魏行复决字〔2022〕9号
时间:2022-10-24 09:38:33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魏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魏行复终字〔20229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77810日出生,住河北省XXXX村。

被申请人: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魏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双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33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上对举报编号:1130434002022022197X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不服,于202236日向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