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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魏行复决字〔2022〕7号
时间:2022-10-24 09:35:55

魏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魏行复决字〔20227

申请人:XX,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镇XX村XX号

委托复议代理人:XX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    该镇镇长

地址:魏县XX镇XX东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魏张责拆通字[2021]XXX号)不服20223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魏张责拆通字[2021]XXX号)。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该文书所载称申请人未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XX镇XX路两侧私搭乱建、占用集体土地。遂认为申请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59条,并要求申请人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通知书本是告知性、程序性、过程性的行为,但是被申请人借通知书之名,行使决定书之实,申请人认为本通知书是受案范围且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该通知书为申请人设立了义务,给申请人的权利带来减损,并称“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自行承担。”而在收到本通知书之前,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其他法律文书,被申请人的意思是下一步将采取强制执行,那么应当认为本通知书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带有生效意义并对申请人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文书。事实上,本通知书一旦生效,申请人的居住权将被直接剥夺,因此本通知书不是“责令改正”,即使贵机关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27XX号判决书仍认为,责令改正是立案调查期的行为是处罚前行为,但是只要对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复议机关应当立案,否则,将被人民法院所撤销,届时再责令受理。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书应当予以撤销,因为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1.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2017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通过摸底调查把案涉房屋确权登记给申请人的成年儿子陈XX,申请人与陈XX早已分户,现在案涉房屋是陈XX的唯一住宅,是其家庭生存和居住的落脚所。案涉房屋原是申请人之父陈XX(已故)在1978年向时任村支部书记陈XX(已故)、村会计陈XX(已故)缴纳200元宅基地使用费取得的,并经村里批准用地后盖了房屋三间,占地有36.22平方米面积(以土地行政部门测绘为准),一直沿用至今,期间,房屋虽有破旧,但只稍作修缮并无翻建,仍保留原占地状态。现被申请人在毫无证据以及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案涉通知书,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根据。2.适用依据错误、明显不当。案涉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作出,“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才制定,法不溯及既往。而且,土地管理法保护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规定即使有违规划条件,但应予以补正、完善手续,另外,退一步说,即使认为申请人违反规划审批手续,违法事实已经超出20年执法追溯期限,也不应当再予以追究和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形成公论的司法精神。被申请人据此条款作出案涉通知书明显不当,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更未告知“回避权利”,程序严重违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所有的合法正当的权利,直接作出案涉通知书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应当予以撤销,遂向贵政府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陈XX不服《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答复如下:2021年12月31日,XX镇人民政府执法队队员李XX、母XX对陈XX房屋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时,陈XX拒绝提供其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因此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上写下“陈XX”。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对当事人陈XX以“未经政府土管部门批准擅自在XX镇XX路两侧私搭乱建占用集体土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2022年3月2日申请人陈XX以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向其“一、设定了义务,给申请人的权利带来减损......”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中所指的“未经政府土管部门批准擅自在XX镇安聊路两侧私搭乱建占用集体土地”土地上的房屋使用人是陈XX,陈合印既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房屋的使用人。

本机关认为,陈XX作为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土地上房屋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陈XX可以作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没有弄准确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作出了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魏张责拆通字[2021]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