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58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21:53点击次数:38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5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5日02时许,陈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牙里镇xxx村由东xx行驶至xxx村东头十字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xx,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xx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后xxxxxx小型轿车又撞到张x占家的砖头上,造成王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砖头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xx弃车逃逸,于2024年11月28日9时投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二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