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524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09:20点击次数:27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5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5日5时许,陈xx在魏县泊口镇xxx村张xx家门口盗窃玉米580斤,以0.7元每斤的价格卖至宋x粮食收购点,共获利406元后挥霍。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