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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524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09:20点击次数:27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52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155时许,陈xx在魏县泊口镇xxx村张xx家门口盗窃玉米580斤,以0.7元每斤的价格卖至宋x粮食收购点,共获利406元后挥霍。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1-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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