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177号
更新时间:2024-09-19 15:12:22点击次数:54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17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17日韩xx伙同王xx、刘xx等人在魏县北皋镇北刘岗村兴x社区x号楼x号车库内盗窃了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 。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