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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098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55:40点击次数:88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09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闫xx、闫xx姐妹二人因其弟弟闫xx交通事故的事,交警队告知其医疗等费用到人民法院起诉,闫xx、闫xx不到人民法院起诉,于2024814日、15日上午8点多钟闫xx和其妹妹闫xx连续两天到邯郸市委门口,趁着市委各部门、单位上班时间段,在市委门口大喊大叫、扰乱单位秩序,造成很坏的影响。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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