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098号
更新时间:2024-08-22 10:55:40点击次数:88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4〕109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闫xx
违法事实: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闫xx、闫xx姐妹二人因其弟弟闫xx交通事故的事,交警队告知其医疗等费用到人民法院起诉,闫xx、闫xx不到人民法院起诉,于2024年8月14日、15日上午8点多钟闫xx和其妹妹闫xx连续两天到邯郸市委门口,趁着市委各部门、单位上班时间段,在市委门口大喊大叫、扰乱单位秩序,造成很坏的影响。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