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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057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31:59点击次数:43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0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4日15时许,陈xx酒后在魏县沙口集镇xxx村大街上公然辱骂xxx村村委会干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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