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057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31:59点击次数:43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4〕10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4日15时许,陈xx酒后在魏县沙口集镇xxx村大街上公然辱骂xxx村村委会干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