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51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29:06点击次数:36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01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韩x伙同他人在魏县龙乡南大街与天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无故对魏县xxxxx村申x殴打,经法医学鉴定申x的伤情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