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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51号

更新时间:2024-08-06 16:29:06点击次数:36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10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01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韩x伙同他人在魏县龙乡南大街与天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无故对魏县xxxxx村申x殴打,经法医学鉴定申x的伤情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8-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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