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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850号

更新时间:2024-07-18 16:30:45点击次数:66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85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60212时许,张xx、张xx在魏县客运站出站口处殴打张xx,张xx被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张xx的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6-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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