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850号
更新时间:2024-07-18 16:30:45点击次数:66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85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06月02日12时许,张xx、张xx在魏县客运站出站口处殴打张xx,张xx被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张xx的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6-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