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212号
更新时间:2024-02-28 14:33:18点击次数:43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4〕02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02月19日16时许,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临漳县xxxxxxx村张xx在回隆镇光明家具城路边向他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