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052号
更新时间:2024-01-19 01:51:52点击次数:5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0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2日14时许,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民警在排查烟花爆竹时发现:魏县科教路果品市场内有一辆集装车(冀xxxxxx)内有十五箱烟花爆竹,经查该烟花爆竹所有人为韩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1-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