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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052号

更新时间:2024-01-19 01:51:52点击次数:5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4005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11214时许,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民警在排查烟花爆竹时发现:魏县科教路果品市场内有一辆集装车(冀xxxxxx)内有十五箱烟花爆竹,经查该烟花爆竹所有人为韩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六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1-1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