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043号
更新时间:2024-01-19 01:48:28点击次数:56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4〕00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1日10时许,工作中发现:在巡逻时发现双井五岔口向北100米路西王章x的花圈门市内有售卖烟花爆竹,其店内有鞭炮9挂、礼炮一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1-1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