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3〕0451号
更新时间:2023-05-18 10:54:30点击次数:62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3〕04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3年2月3日16时许,魏县xxxxxx村刘xx与魏县xxxxx村许xx在南双庙镇镇上因会车双方发生相互殴打,经鉴定,刘xx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4-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