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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0-11-11 18:11:16点击次数:2296次

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教体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教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县教体局所属行政执法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县教体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监察、信访等股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法制安全股负责县教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投诉举报所涉股室负责投诉举报的具体办理。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教体局行政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包括: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县教体局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被投诉举报的股室(或人员所属股室)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并向法制安全股备案。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股室、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办理县司法局或者上级执法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上报交办的县司法局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  受理股室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受理股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具体办理投诉举报的股室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同时交法制安全股备案登记,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股室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

接到(接待)

投诉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在          (地点)接到行政投诉举报。

投诉方式

(打“√”)

书面形式(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其他)口头形式(电话、口述、其他)

投诉人

姓名

所在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住址







首问接访人


简要投诉

举报事项

(投诉举报对象、事项和理由等)

接访人或

承办股室意见


领导批示


后续处理


备注:

1.该表一式三份,投诉人、承办科室、法制安全股各一份;

2.该表仅供办理行政投诉举报工作时使用。

 


事前公示 (编辑:教育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