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3619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文号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2-07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

对象

主动

公开

依申请

公开

1

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

2.联系方式

3.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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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职责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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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领导简历

1.姓名

2.职务

3.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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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内设机构

1.机构名称
  2.主要职责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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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下属单位

1.机构名称
  2.主要职责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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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1.政策

2.信息公开指南
  3.信息公开制度
  4.法定公开内容
  5.信息公开年报
  6.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或途径)
  7.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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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1.抽查事项清单
  2.抽查计划方案
  3.抽查检查结果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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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8

建议提案

建议提案办理

1.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2.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及重要工作进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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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信息查询服务平台

本单位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或政务服务的业务平台或系统

1.12315平台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3.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河北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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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政策文件

重大决策预公开

1.决策草案及说明
  2.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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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律法规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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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规章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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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业部门文件

以市委、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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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对本部门起草的重大政策文件的解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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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新媒体



15

规范性文件清理

1.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2.已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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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政民互动

回应关切

针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热点舆情发布的回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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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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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在线访谈

1.访谈视频
  2.文字实录
  3.访谈图片
  4.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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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咨询、投诉、举报、建议


  2.
投诉举报电话
  3.网民留言
  4.回复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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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会

本单位召开的各类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和新闻吹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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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媒体



20

重点领域信息

权责清单

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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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规划计划

1.市场监管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2.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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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统计数据

市场监管的相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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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财政资金

1.财政预决算报告
  2.“三公”经费信息
  3.政府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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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4

重点领域信息

责任事项

执法稽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用监管、消费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管、广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发展、工业品监管、食品安全协调、食品生产监管、食品经营监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特殊食品监管、食品抽检检测、食盐和食用农产品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创新、认证监管、认可与检测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管理等事项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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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仅限信用监管信息)



25

应急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要应急处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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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事项办理(行政许可)

(共3项)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27

事项办理(行政裁决)

(共2项)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2.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28

事项办理(行政确认)

无(有关事项权限在省局)









29

事项办理(行政奖励)

(共2项)

2.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有功的奖励;

3.邯郸市市长质量奖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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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服务中心



30

0

事项办理(行政处罚)

(共576项)

1.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的处罚

2.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3.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4.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5.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6.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7.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8.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

9.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10.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者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11.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12.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罚;

13.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14.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15.妨碍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16.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7.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18.对违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9.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20.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21.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22.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23.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2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25.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26.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27.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28.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29.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30.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31.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处罚;

32.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33.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34.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35.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参加传销的处罚;

36.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37.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38.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39.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40.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4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处罚;

4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43.发布虚假广告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的处罚;

44.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45.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46.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47.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48.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49.广告代言人有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50.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51.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5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53.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54.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处罚;

55.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56.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处罚;

57.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58.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处罚;

59.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60.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61.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62.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处罚;

63.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64.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65.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66.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67.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以及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68.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69.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70.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71.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72.销售种畜禽有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73.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74.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75.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76.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77.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78.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79.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

80.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81.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素结果的处罚;

82.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罚;

8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处罚;

8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罚;

8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8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87.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88.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89.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90.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91.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92.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93.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94.违反拍卖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收取佣金的处罚;

95.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96.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97.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98.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99.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100.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01.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02.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103.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104.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05.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06.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107.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108.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109.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1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111.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民用燃烧炉具的处罚;

112.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113.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114.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15.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116.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处罚;

117.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118.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119.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120.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121.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22.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123.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强制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的处罚;

124.经营者有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125.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126.经营者超额发放预付凭证、额外收取费用、拒绝挂失的;物业服务经营者侵害业主权益的处罚;

127.经营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28.违反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29.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130.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131.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132.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133.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

134.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13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罚;

136.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137.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138.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139.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140.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141.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14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143.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14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处罚;

145.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146.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47.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148.公司未依法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149.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50.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151.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152.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15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54.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

155.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

156.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157.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58.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159.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16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16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16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63.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164.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违反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165.擅自设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166.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

167.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168.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169.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170.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171.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172.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17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174.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175.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176.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177.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备案或未存查的;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178.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79.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180.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181.违反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未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182.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18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184.假冒专利的处罚;

18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86.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187.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88.专利代理机构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189.专利代理师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190.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191.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未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备案;不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或者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的处罚;

192.擅自启用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处罚;

193.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的处罚;

194.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委托人不能出具证书或者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印刷业务的处罚;

195.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196.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或者经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97.在购销活动中,以单方质量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验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标样的规定,提等提级、压等压级的处罚;

198.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199.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200.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201.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202.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203.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204.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205.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206.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07.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208.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209.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210.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211.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12.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21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1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215.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216.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17.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218.企业在产品上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219.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20.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221.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222.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23.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224.企业未依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2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26.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27.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2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29.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230.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31.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3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23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234.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35.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36.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237.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238.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23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240.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241.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处罚;

242.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243.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244.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处罚;

245.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246.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处罚;

247.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248.检验机构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处罚;

249.检验机构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处罚;

250.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251.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52.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

253.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254.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55.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56.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志、封缄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伪造计量数据的;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处罚;

257.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258.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59.从事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活动,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260.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26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262.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263.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罚;

264.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65.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校准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266.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267.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268.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269.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270.违反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71.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272.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73.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274.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275.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27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27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

278.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的或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及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或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以及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或者估量计费的或者现场交易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或者有异议未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的或者定量包装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79.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禁止记录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280.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281.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282.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28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284.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处罚;

285.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286.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287.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288.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

289.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290.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291.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292.进口、销售列入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

29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29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9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29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97.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98.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299.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300.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301.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罚;

302.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30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304.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305.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306.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307.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308.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309.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或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审定周期检定,适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或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310.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或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311.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或者未配备与角膜接触镜佩戴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或者出具的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312.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313.违反本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处罚;

314.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15.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316.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317.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318.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319.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32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321.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322.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32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324.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处罚;

325.食品检验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

326.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327.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32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329.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330.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331.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332.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要求等行为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333.认证机构、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334.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335.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336.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337.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38.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339.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340.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341.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处罚;

34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343.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344.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345.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346.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347.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348.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349.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350.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351.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352.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353.认证机构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处罚;

354.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355.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356.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357.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358.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359.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360.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或违反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或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361.拒绝接受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362.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363.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364.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365.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36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367.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368.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369.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70.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37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3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37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37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375.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37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37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378.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379.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380.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38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38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38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384.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38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38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387.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38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389.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处罚;

39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39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392.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39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394.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39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39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397.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39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39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40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4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处罚;

402.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403.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或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40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有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05.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406.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有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407.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408.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处罚;

409.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处罚;

410.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411.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41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413.使用没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414.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415.拆卸起重机械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的,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416.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再次充装非重复充装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等情形的处罚;

417.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418.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419.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420.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42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422.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423.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规定的处罚;

42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425.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处罚;

426.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427.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428.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429.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430.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的处罚;

431.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432.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433.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434.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435.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436.违法收购蚕茧的处罚;

437.违法加工茧丝的或者使用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438.违法销售茧丝的处罚;

439.违法承储茧丝的处罚;

440.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441.茧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442.隐匿、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443.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444.违法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445.违法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446.违法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447.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448.隐匿、转移、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449.毛绒纤维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450.不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收购毛绒纤维的处罚;

451.违法加工毛绒纤维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加工毛绒纤维的处罚;

452.违法批量销售毛绒纤维的处罚;

453.违法储备毛绒纤维的处罚;

454.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455.隐匿、转移、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456.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457.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458.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459.违反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460.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461.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462.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463.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464.未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465.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466.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处罚;

467.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明知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468.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469.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470.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47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47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473.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474.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罚;

475.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476.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或者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477.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478.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公布信息,不主动召回产品并报告的处罚;

479.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480.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处罚;

48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8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拒不改正的处罚;

48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48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485.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486.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487.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488.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489.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490.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491.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492.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493.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49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

495.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496.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497.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498.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499.食品生产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500.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01.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502.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拒不改正的处罚;

503.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504.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505.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未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50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507.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508.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50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

510.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511.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按规定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的处罚;

512.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51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514.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15.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516.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517.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518.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519.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20.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521.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522.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523.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处罚;

524.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525.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526.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27.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528.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529.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530.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531.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532.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533.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处罚;

534.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处罚;

535.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536.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537.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538.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539.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540.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541.销售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处罚;

542.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54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544.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545.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546.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的处罚;

547.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处罚;

548.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549.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550.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551.销售者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552.销售者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553.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554.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555.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556.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557.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55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559.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56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561.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562.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563.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564.经营者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的处罚;

565.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567.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568.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69.对未经国家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各级监测机构向外提供和引用的处罚。

570.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571.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572.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适应症的处罚

573.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574.对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行为的处罚。

575.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576.对违反《邯郸市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31

事项办理(行政强制)

(1.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相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2.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4.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5.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6.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7.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8.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9.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10.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11.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12.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3.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14.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15.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16.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17.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18.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19.查封或者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

20.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2.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2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24.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25.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

 

32

事项办理(其他权力事项)

(共7项)

1.专利纠纷调解;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建议;

3.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4.团体标准规范、引导、监督;

5.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

6.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7.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各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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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共服务

(共24项)

1.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咨询服务;

2.标准化改革政策解读;

 

各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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