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3510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魏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文号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30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

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
对象

主动
公开

依申请公开

1

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
2.联系方式
3.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官方网站



2

法定职责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官方网站



3

内设机构

1.机构名称
2.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官方网站



4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1.信息公开指南
2.信息公开制度
3.法定公开内容
4.信息公开年报
5.信息依申请公开
6.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官方网站



5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1.抽查事项清单
2.抽查计划方案
3.抽查检查结果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官方网站



6

建议提案

建议提案办理

1.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2.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及重要工作进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官方网站



7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官方网站

 



8

行政规章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行政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官方网站

 



9

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官方网站



10

行业部门文件

以本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委政府及部门文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官方网站

 



11

政策解读

对本部门起草的重大政策文件的解读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发布同步进行)

■政府网站

 

■官方网站

■政务新媒体



12

规范性文件清理

1.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2.已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官方网站

 

 



13

咨询、投诉、举报、建议

局长信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官方网站

 



14

重点领域信息

权责清单

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官方网站

 



15

责任事项

可公开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环境、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机动车污染防治等工作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官方网站

 



16

事项办理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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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处罚;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违反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

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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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事项办理
(行政检查)

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相关信息;省本级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省本级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省本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督察反馈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反馈会议后20个工作日进行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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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事项办理

(其他)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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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共服务

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1.AQI指数
2.空气质量级别
3.首要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

 

信息生成后次日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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