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25118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名称:魏县住建局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文号:
主题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5-07-02
收费项目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收费标准 | 个人城市居民 3元/户·月 个人暂住户外地进城人员 2元/人·月 未在岗职工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1.2元/人·月 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生人数 0.4元/人·月 医院(不含理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2.4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1.2元/人·月) 农贸、集贸市场摊位 4元/摊·月 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等经营面积 0.6元/平方米·月 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 0.4元/座·月 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如下: 50平方米及以下 16元/户·月 51-100平方米 0.5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 0.4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 0.3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 0.2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 0.15元/平方米·月 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如下: 50平方米及以下 24元/户·月 51-100平方米 0.8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 0.7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 0.6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 0.5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 0.4元/平方米·月 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 50元/吨 |
收费主体 |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计费单位 | 元/人.月、元/摊.月、元/户.月、元/平方米.月、元/吨 |
收费依据 | 魏发改字 【2024】47号 |
收费范围 | 魏县县域内 |
收费对象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县城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征收方式 | 税务部门代收 |
减免规定 | 魏发改字(2024)第(47)号: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0-3396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