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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住建局

名称: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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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3-02-27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3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2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4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2.4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2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4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6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4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及以下      16元/户•月
50-100平方米        0.5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       0.4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      0.3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     0.2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      0.15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
50平方米及以下      24元/户•月
50-100平方米        0.8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       0.7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      0.6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     0.5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      0.4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收费主体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计费单位元/人.月、元/摊.月、元/户.月、元/平方米.月、元/吨
收费依据魏政价(2009)第03号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魏县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收费范围魏县县域内
收费对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县城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方式税务部门代收
减免规定魏政价(2009)第(03)号: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监督举报电话0310-339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