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8048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主题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9-12-19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魏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xxgk.wei.gov.cn)上查询《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概况信息、法规文件、规划总结、工作动态、行政执法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等。

(二)公开形式

通过魏县党政网公开。魏县党政网(www.wei.gov.cn)是魏县县委、县政府官方网站,县政府在魏县党政网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进入公开栏目随时查阅。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办公地址:魏县平安路83号

邮政编码:0568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3512059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填写《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魏县党政网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答复申请。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个人)

单位或职业

法人或

其他组织

机  构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或代 理 人

姓   名

单位或职业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申请信息情况

文  件

名  称

文号

内容描述:

申   请

理   由

及用途

所需信息的形式

□纸制 □电子邮件 □告知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电话告知

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 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提出申请方式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当面

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编号

  

注: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请提供本机构与申请理由、用途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3、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4、“收到时间”和“受理编号”栏由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