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22114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加工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2-12-02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加工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粮食加工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粮食加工品生产行为,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加工品安全,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加工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加大监管力度,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聚焦重点问题,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原则,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强化问题整改落实,督促企业依法依规依标准组织生产,提升粮食加工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时间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4月底。

三、整治重点

以玉米粉(面、渣等)为重点产品,覆盖小麦粉、大米、挂面和其他粮食加工品(包括:小米、高梁米、混合杂粮类等谷物加工品,荞麦粉、燕麦片等谷物碾磨加工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等谷物粉类制成品),对玉米粉(面、渣等)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等生物毒素污染、小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生物毒素污染和复配面粉处理剂风险、大米重金属污染,以及“两超一非”、微生物超标、标签标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四、主要措施

(一)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组织辖区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深入排查在原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出厂检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记录。对购进的每批次原粮要严格把关,索取重金属、真菌毒素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出库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原粮,应自行检验或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确保原料符合标准要求。要督促企业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规定》,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二)加强粮食加工品风险防控。结合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判辖区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排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对使用复配面粉处理剂的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当采购获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准确掌握复配面粉处理剂的配方,确保其中单-品种食品添加剂均可以用于小麦粉生产。

(三)强化粮食加工品生产监管。粮食加工品作为监管的重点品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重点检查企业原料把关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以及整改情况等。对粮食加工品许可实施告知承诺的,要严格证后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符合许可条件。对存在抽检不合格、投诉举报、舆情等问题的,要彻查问题原因,对原因未找出、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工生产,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对多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要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省局、市局将对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物毒素、重金属超标、“两超一非” 、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对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等行为的,该警告的警告、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处罚到人” 要求,对有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一并处罚,依法实施食品行业从业禁止。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粮食加工品是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其质量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非常重要。强化政治担当,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开展粮食加工品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督导检查,跟进工作指导,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借助各种宣传平台和媒介广泛进行正面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良好氛围。对整治中的监督检查、抽检和案件查办信息,在公布时要把握尺度,避免出现不良影响。要高度关注相关舆情,积极做好处置应对,稳定消费信心,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