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59729x/2018-00186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2018年2月1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审批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环保监管

发布日期:2018-03-02

2018年2月1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审批公示

魏环审〔2018〕009
魏县龙源淀粉加工有限公司:
所报《魏县龙源淀粉加工有限公司红薯粉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魏县前大磨乡前大磨村东南,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18'07.00",东经114°51'56.64"。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打浆车间、烘干车间、粉条加工车间、包装车间、储藏车间、仓库、锅炉房、办公室、休息室等,项目占地面积30亩(约合20001㎡);项目建成后,年产红薯精制淀粉1200吨,红薯粉丝200吨.项目总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魏县发改局出具了备案证。前大磨乡人民政府出具了规划意见,本项目用地符合前大磨乡总体规划。前大磨乡国土所出具了该项目用地证明。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山东怡得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魏县龙源淀粉加工有限公司红薯粉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规定进行建设和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一、道路硬化与管理:1.施工场所内80%(按面积计)以上的车行道路必须硬化;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不能有明显的尘土;3.道路清扫时必须采取洒水措施。二、边界围挡:1.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cm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cm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三、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四、易扬尘物料覆盖:所有水泥、石灰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由遮蔽的范围内;五、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1.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2.施工场所车辆入口和出口30米以内部分的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粉土、泥土等易扬尘物料;3.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妥善的处置措施。六、噪声:(1)施工时段控制:项目在开工前需向魏县环境保护局进行噪声污染的排污申报。施工需严格控制施工时段,敏感点路段在中午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06:00禁止施工。(2)在声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用活动式隔声吸声板围墙。对电锯等噪声大的声源实行封闭式管理。(3)尽可能集中产生较大噪声的机械进行突击作业,缩小施工噪声的影响范围。实现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2类标准。
(二)运营期: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为红薯清洗废水、沉淀工艺浆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绿化或灌溉并达到《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直接排放)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标准限值(旱作)的要求。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全部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2、废气:①有组织废气:淀粉破碎废气,废气经处理后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6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②无组织粉尘: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产生的无组织粉尘以及污水处理站恶臭。经处理后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清洗机、破碎机、筛分设备、水泵、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采取措施后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污泥、薯渣和职工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集中收集定期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薯渣集中收集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外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治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魏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