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20955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对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第329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魏政案字〔2021〕7号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

发布日期:2021-06-11

魏县人民政府对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第329号建议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魏政案字〔2021〕7号

 

对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七次会议第329号建议的答复 

 

 

刘子琦代表:

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住宅性质房屋从事商业用途的管理建议”已收悉近年来,由于商业性质的楼盘或临街门面的价格较高,商家的运营成本上升,很多个体工商户或者小区业主为了减少运营成本和方便经营,将经营地点设在住宅小区内,其在为群众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小区内其他业主带来诸多不便。魏县作为邯郸市人口大县,对商业经营监管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方法,力促住宅商用的经营行为规范健康运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处理的建议”

我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及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的规定,对全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发。该规定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需提交文件的种类,没有明确提出核发营业执照时需要业主提供“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类文件。

二、针对您提出的关于排查“住宅房屋商业化”,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告知居民群众住宅性质房屋从事商业用途,必须到行政许可部门办理相关商业机构营业执照。二是强化监督检查。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加强对改变住宅用途、利用非法建筑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住宅商用”行为,认真受理厉害关系业主的投诉和情况反映,及时上报魏州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三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我县魏州街道办事处建立“住宅商用”问题发现联动机制,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或业主限期纠正,对拒不整改的市场主体或业主,联合县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下一步,我县将协调市场监管、住建、公安(消防)、社区等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协调联动,共同对住宅性质房屋从事商业用途问题实行有效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非商用房进行商用的市场主体,坚决按相关规定予以整改,切实消除隐患,还老百姓一个安全、宁静的居住环境。

 

 

 

 

 

                                 2021年5月29日

 

 

 

 

 

 


 

 

 

领导签发:高巍

联系人及电话:黄爱芳  0310-351006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