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2635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造林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3-04-11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造林的通知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造林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统筹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正常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通知》(邯政办传〔201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绿化和植树造林规划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分别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在保护区内不得安排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及高杆植物。

二、对目前已经种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及高杆植物,由树木及高杆植物所有者负责砍伐、修剪或移栽,确保达到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并不得再种植高杆植物,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低矮树种,树木所有者应与电力企业签订定期修剪协议,确保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间距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三、根据植树造林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公路两侧绿化规划要求,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有关单位必须与电力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修剪,确保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间距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四、对于植树在先,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在后的,由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树木所有者合理补偿,对于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在先,不符合规定植树在后的,不予补偿。对拒不执行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剪或移栽。对已构成电网危害又拒不进行修剪、移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强制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妥善解决好城市绿化、植树造林与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之间的矛盾。县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要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树木进行安全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供电公司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浓厚氛围,为全县工、农、商用电打好坚实基础。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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