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20123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魏县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魏县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文号:魏政办字〔2021〕34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1-09-14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魏县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魏县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通知 

魏政办字〔2021〕34号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魏县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魏县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魏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魏县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魏县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魏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县域内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办法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组织保障方面。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年度计划、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管理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

(三)主动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等制定发布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交办、答复归档等制度建设,以及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情况。

(五)政策解读方面。包括明确解读主体、时限、内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读实效等情况。

(六)回应关切方面。包括明确回应责任、突出回应重点、做好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有效应对重大政务舆情工作情况。

(七)平台建设方面。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政务公开平台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

(八)监督检查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九)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方式:采取平时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采取平时检查、单位自查、集中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

(一)平时检查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工作反馈、网上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单位自查由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指标自行组织检查;

(三)集中考核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考核组,采取查阅文件资料、网上核查、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评价由考核组根据平时检查结果、自查结果、集中考核结果,以及第三方评估结果、社会评议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考核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考核指标;

(二)向被考核单位下发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进行自查,并按要求报送情况材料;

(四)考核组进行网上核查、实地检查或抽查;

(五)考核组在全面考核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六)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示。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魏县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全县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被评议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坚持依法依规、公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二)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三)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

(四)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

(五)公开的制度是否健全规范、落到实处;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是否依法依规和高效便民;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等;

(二)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报告评议结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由社会公众进行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

(四)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或换算成相应分值),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社会评议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自接到整改通知2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魏县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预防和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

第二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及时,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的;

(二)政务公开机制不健全,办法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的;

(三)不按照规定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四)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程序,错误公开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不予办理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以及隐瞒或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的;

(七)对重大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甚至错误解读,对政策效力发挥造成不利影响的;

(八)对重大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回应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未及时处理群众有关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对相关责任人包庇纵容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议,或者不落实检查、考核、评议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约谈;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申诉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魏县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魏县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