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038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19-03-25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通知

 

 

魏政办字〔201918号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9〕14号)、《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站位,增强意识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细化制度,完善措施

(一)明确审核范围。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或经县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内设法制机构应当先行进行审核;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可以报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应当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制定依据、内设法制机构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材料、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对制定必要性、材料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不规范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对符合报送要求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转至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程序由制定部门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四)细化审核内容。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3、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5、是否违法设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7、是否有违反产权保护政策的内容;

8、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9、是否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违法设定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违法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等。

审核机构在发现有第9项规定内容的,应当在审核意见中提出由起草部门组织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予以修改或重新起草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严控审核时限。合法性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接到审核

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应在制定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核。

(六)强化审核责任。充分发挥审核机构的把关作用,不得

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贵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方式,健全机制

(一)运用信息手段。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文书格式等,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提高审核实效。

(二)创新审核方式。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

高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提高合法性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审核台账。审核机构要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收文承办单、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协调处理情况、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实现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四、加强领导,提升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定,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 健全工作交流制度,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从事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

(三)加强指导监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查,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要将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县司法局。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