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598

发布机构: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18-09-19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魏政办字〔2018〕66号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18


魏县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及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信用联合奖惩指导意见和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营造诚实守信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河北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冀社信发〔20182号)及《邯郸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邯社信发〔2018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诚信满意度,以推进政务、商务、社会、司法领域诚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全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推动实施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联合奖惩制度,促进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全面树立“诚信魏县”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全县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覆盖率达到60%以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序运行,信用记录归集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落地实施,信用服务产品逐步应用。到2019年底,全县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建立重点人群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顺畅运行,重点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信用服务产品不断丰富。到2020年底,全县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覆盖率达到100%,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档案基本建立,社会信用监管体制机制较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规模显著扩大,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诚信满意度普遍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县级信用平台。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县级信用平台功能,认真贯彻落实虚拟平台的工作部署,力争到2018年底,实现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到2019年底,进一步扩大信用平台信用信息覆盖面,实现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共享,信用服务功能明显增强。到2020 年底,基本建成覆盖所有市场主体、高效运行的全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县发改局、县人行牵头,县有关部门负责)

(二)推进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发改、市监、税务、物价、安监、环保、卫生、住建、商务、教育、交通运输、交通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志愿服务、文明行为等重点部门(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在行政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到2018年底,将已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通过系统对接、账号密码在线登录等方式推送至县、市信用平台并按要求及时更新。到2020年底,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全面提升信用信息数字化水平,形成行业系统与县级信用平台对接稳定高效、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新及时准确、信息查询应用快捷方便的征集、管理和应用体系。(发改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计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团县委、县文明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设。按照《河北省省直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河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资源目录(第一版)》要求,梳理我县有关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统一信用信息内容、数据项等。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电子化存储。到2018年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将各行业领域、各地区、各部门记录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归集,逐步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档案,基本形成社会保障领域的自然人信用档案。到2019年底,法人、其他组织和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基本建立。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涵盖各类市场主体和重点人群的信用档案。(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代码为基础,全面归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行政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邯郸),其中涉及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并向社会公示。推进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电子证照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的融合共享。建立政府与社会互动的信用记录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信用信息,推动公共事业、金融、电子商务、社交、消费等多维度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形成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交互融合的信用信息资源。(县发改局、县人行、县市监局、县公安局牵头,县有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五)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各行政、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依规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清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邯郸)和“信用邯郸”网站实现共享公开。支持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安全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邯郸)。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及时归集推送至“信用邯郸”网站集中公示。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按有关规定不再公示,转为档案保存。(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建立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各政府部门为本领域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信用联合奖惩对象认定标准、程序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确定本领域奖惩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为响应反馈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及时记录和统计奖惩结果,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邯郸)反馈。到2018年底,以省市有关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为基础,建立本部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到2020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大诚信市场主体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政府部门网站、“信用邯郸”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八)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县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九)优化对诚信企业的行政监管服务。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措施。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查和检查频次。(县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十)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邯政办字〔2017122号)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任职资格和准入资格,限制高消费,提高失信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探索建立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县有关部门,相关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持续实施)

(十一)构建自我纠错和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响应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发起部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后,要认真组织检查,失信主体已经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发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邯郸)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建立诚信培训长效机制,对本行业(领域)“黑名单”企业法人进行轮流信用修复培训,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县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十二)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后,要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邯郸)。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县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十三)加强区域信用监测和风险预警。加强对本地区诚信状况的监测,及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重大失信事件,加强对失信事件相关信息归集、发掘和关联分析,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城县信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动态评分依据、评分标准,及时了解本地区信用状况,关注信用建设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城县信用监测信息报送工作,提升我县信用水平。(县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十四)推动信用信息惠民服务。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示范推动“互联网+信用服务”创新模式,全面推动信用信息惠民惠企服务。到2018年底,充分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作用,实现信用信息“一码”索引。到2019年底,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政务大厅,构建线上和线下信用服务窗口,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县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推动信用产品应用和服务创新。鼓励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融资、安排财政资金等过程中,推广应用信用记录、第三方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产品;培育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引导其在经济活动中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在广大青少年中推广使用青年信用体系,培育青年信用意识,加大对守信青年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在担保、信贷、保险等方面推广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产品开发和创新,拓展信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实现产品、业务的多元化;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开展联合惩戒与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县人行、县发改局牵头,县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扶持、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具有一定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本地信用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来我县投资发展。积极推动信用评估、信用保险、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体系。规范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培养信用人才,大力开展面向信用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县人行、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有关部门要配备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人员,提供经费保障,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县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快行业、部门信用系统和制度建设,提高信用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大财政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需政府负担的资金纳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信用信息平台日常维护、宣传培训、督查检查等经费投入。鼓励政府资本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评价服务、信用信息资源开发等方面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机制要求,研究将信用建设情况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开展评估考核,定期通报县各部门信用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开展和联合奖惩措施执行等工作情况。

(四)强化信息安全防护和保障。严格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共享和披露,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确保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政府政务机密、企业商务机密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不泄露。在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和存储以及信用查询公示、等级评定等活动中,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泄露政务或商务机密,确保国家利益、企业和公民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五)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要运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大力宣传诚信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依法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