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597142/2018-00214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名称: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静脉信息采集认证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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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2018-05-18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静脉信息采集认证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防止社保基金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县城镇和农村居民中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 养老金领取资格指静脉信息采集认证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魏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各乡镇(街道办)、村组负责指静脉信息采集认证。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进行业务管理、随机检查及复核。
第四条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每半年至少一次。养老金资格认证采用指静脉信息采集集中认证手段与乡村实地核查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村组每月上报减少人员名单。上级有新的政策,执行上级政策。待遇领取人员必须按期参加资格认证,本人及家属,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好信息集工作。以后每月新增到龄人员,都需指静脉信息采集认证后,方可享受待遇。
第五条 指静脉信息采集认证合格者,由各乡镇(街道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汇总造册,报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金。未采集指静脉信息认证者,应及时在内网做暂停、终止、注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拒不参加指静脉信息采集认证或者认证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发放其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采集指静脉信息认证合格后及时续发。
第二章  采集认证
第七条 (一)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银行卡折,到各乡镇(街道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村两室进行指静脉信息采集认证。(二)对长期卧病在床、高龄、孤老及行动不便的,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由各乡镇(街道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和村两委干部及村协办员上门进行采集指静脉信息认证。三)外出不能进行指静脉信息采集认证的,要上报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并暂停发放其养老金保险待遇。
第八条 指静脉信息采集认证时要认真审查有关证件,及时录制年度资格认证审验花名册。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待遇领取人员采集指静脉信息后,要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条 指静脉信息采集认证中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办)领导,特殊情况移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每年组织专项行动对采集指静脉信息认证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以行政村为单位,随机抽查应有记录。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骗取养老金的行为投诉举报。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设立举报电话:(0310-3532479)工作人员要对举报情况认真登记,对举报的线索严格保密,并在30日内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一)对举报人姓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二)严禁将举报材料传给被举报人;(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四章  追缴处罚
第十四条 享受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一经发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立即停止发放,追回基金。数额较大,移交执法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五条 冒领骗取养老金待遇的,应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否则按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村两委干部对采集指静脉信息认证对象出具担保书的责任人,因提供的情况不实致养老金被冒领、骗取的,依法追究其担保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村两委干部、村协办员工作不力,有漏报行为的,由所在村追回多领的养老金,凡出现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律从严处理;凡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稽查不力,导致出现享受待遇人员死亡上报信息不准的,责令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外,发现较大问题的追究岗位责任;对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在采集指静脉信息认证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村两委干部及村协办员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冒领死亡人员或他人养老金的,按第十五条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如与上级政策法规相异的,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