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650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2018-02-26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魏市监〔2018〕2号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分局,县局机关各股室队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经县局研究决定,成立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

案审委设15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案审委实行会议制度,按照集体审议原则,依照《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办法》(附后)规定,负责对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案审委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 委员:郭庆军

副主任委员:栗  刚

委      员:陈昱宏、杨志刚、栗利平、刘俊波、任若峰、燕志向、蒋爱华、王军景、袁耀辉、高成有、任建章、刘振贵、魏青山。

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袁耀辉

成员:李中、江士强、马秀丽。



2018年2月24日



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办法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复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局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县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负责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案审委委员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案审委会议,集中讨论本周内发生的应由案审委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即时讨论的,由案审委主任委员决定,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即时通知与会委员。

案件承办人员列席案审会议。

第六条 对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提交县局案审会审理,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一)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五)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案件;

(六)拟减轻处罚的案件;

(七)案件承办单位与法制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八)涉嫌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九)一般程序的复杂案件120天未结案需超长延期调查的;

(十)因当事人死亡或法人等其他组织终止等原因,使行政处罚决定终止执行的;

(十一)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经依法催告不履行处罚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二)其他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七条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案审委办公室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设在县局法制监察股。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按照案审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意见通知与会委员,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指导案件承办单位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案件承办单位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要将需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审核的事项。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结束案件调查或者补正。

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向案审会委员报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七)其他。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形成审理记录,在案审会结束5日内整理的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也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案审会参加委员和列席人员应对案件审理过程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漏审理争议、委员意见等信息。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重大复杂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七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

第十九条 案审办负责督促案件承办单位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存档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的案件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局法制监察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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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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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姓名:

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审理记录:

审理人员(签字): 



抄报:县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

(共印35份)